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玉环县气瓶普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玉环县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玉环县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四年一月)
为强化气瓶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和省质技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规章,通过全面普查整治,摸清气瓶的底数和安全状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构筑气瓶安全管理新模式,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普查整治目标
(一)以气瓶充装单位为依托,全面查清在用各类气瓶的数量。
(二)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三)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普查整治范围
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包括车用、灭火用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呼吸用等特殊气瓶。
四、普查整治内容
(一)产权改革。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全面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充装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气瓶产权改革包括:
1、产权转移。目前产权属瓶装气体用户(含经销单位,下同)所有的气瓶,原则上要由气瓶充装单位收购,实现气瓶产权一次性转移。其收购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公布。
2、托管。产权不愿转移的瓶装气体用户,在过渡期(2004年5月31日前)可以将气瓶托管给气瓶充装单位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充装单位不得向托管气瓶用户收取托管费。托管气瓶使用到报废时限时,托管协议自行失效,充装单位必须对报废气瓶作破坏性处理,并将气瓶残值退还给用户。
托管是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提倡一次性产权转移。普查整治结束(2004年5月31日)后,对未实行产权转移的气瓶不再进行托管;对已经托管的气瓶,在与托管用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向充装单位转移气瓶产权。
(二)建档登记。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托管气瓶在气瓶的适当位置标上充装单位的标识。标识的内容和标示方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然后逐只进行建档登记,并输入电脑。
(三)检验治理。充装单位对超期或有问题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继续使用;检验报废的,则由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气瓶折旧、检验、维护等费用经物价部门审核可核入气价。
(四)实施充装自有气瓶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标识和建档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充装非本单位标识和建档登记的气瓶。
(五)瓶装气体用户自由选择供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瓶装气体用户对充装单位的选择。气瓶充装单位应与用户签订气体供应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协议(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用户租用充装单位的气瓶应当交纳押金,退户时应向充装单位交还完好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全额返还押金。拥有托管气瓶的用户不愿使用托管充装单位供应的气体时,可自主选择其它充装单位供气,同时应将托管气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托管充装单位,托管充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购。
五、普查整治组织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是全县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普查整顿工作的继续。质技监、经济、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物价、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普查整治工作,保证进度。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用户等宣传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检查和执法工作。质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气瓶质量管理,经常检查辖区内充装单位的气瓶建档登记和普查整治情况,督促充装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气瓶普查整治任务,督促瓶装气体用户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瓶装气体;物价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气价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保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用气安全。
附件:1. 玉环县气瓶托管协议书(样张)
2. 玉环县气瓶租用协议书(样张)
3. 玉环县液化石油气瓶指导性收购价格表
附件1:
玉环县气瓶托管协议书(样张)
编号:
委托方:原气瓶所有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受托方:气瓶充装站(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拥有的气瓶如下表:
型 号 |
数 量 (只) |
制造单位 (或检修单位) |
出厂编号 |
出厂日期 |
报废日期 |
现将上述气瓶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托管气瓶产权仍属甲方所有。甲方在气瓶使用到报废时限时,乙方须对甲方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报废的残值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负责对托管气瓶实行统一建档、编号和检验、报废,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对气瓶的安全质量负责。
三、甲方不愿使用乙方供应的气体时,应将托管气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不得将托管气瓶转到他站充装。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购。
四、乙方有宣传和指导甲方气瓶安全使用的义务,应向甲方提供气瓶安全使用说明书;甲方应按有关规范规定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未按安全规定,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五、气瓶使用到报废时限时,本协议自行失效;如因甲方要求需终止协议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的,可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代表(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2:
玉环县气瓶租用协议书(样张)
编号:
产权方:气瓶充装单位(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租用方: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选择甲方供气,并租用甲方气瓶,甲方收取乙方押金_______元,租用气瓶状况如下表:
充装单位标识 |
型 号 |
数 量 |
二、甲方对气瓶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乙方退出甲方供气时,应交还完好气瓶,甲方必须全额返还押金。
四、甲方有宣传和指导乙方气瓶安全使用的义务,应向乙方提供气瓶安全使用说明书;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未按安全规定,违章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不得将标有甲方标识的租用气瓶转到他站(点)充装。
六、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3:
玉环县液化石油气瓶指导性收购价格表
型号 收购价(元) 使用年限(年) |
YSP50型气瓶 原价为300元 |
YSP15型气瓶 原价为85元 |
YSP10型气瓶 原价为70元 |
YSP5型气瓶 原价为45元 |
YSP2型气瓶 原价为35元 |
1 |
282 |
80 |
66 |
42.5 |
23.5 |
2 |
264 |
75 |
61.5 |
40 |
22 |
3 |
246 |
70 |
57.5 |
37 |
20.5 |
4 |
228 |
65 |
53.5 |
34.5 |
19 |
5 |
210 |
60 |
49 |
32 |
17.5 |
6 |
192 |
55 |
45 |
29.5 |
16 |
7 |
174 |
50 |
41 |
27 |
15 |
8 |
156 |
45 |
37 |
24 |
13.5 |
9 |
138 |
40 |
33 |
21.5 |
12 |
10 |
120 |
35 |
28.5 |
19 |
10.5 |
11 |
102 |
30 |
24.5 |
16.5 |
9 |
12 |
84 |
25 |
20.5 |
14 |
7.5 |
13 |
66 |
20 |
16 |
11 |
6 |
14 |
48 |
15 |
12 |
8.5 |
4.5 |
15 |
30 |
10 |
8 |
6 |
3 |
说明:气瓶使用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2年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