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省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合开展2003年度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4]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3年12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依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年检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003年度);
(二)章程及核准表;
(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年检机关认为必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若无核准表的,不要求上交核准表。
四、年检程序及年检时间
(一)各民办教育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详实填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在4月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后,将有关年检材料报送市、县民政局。
(三)通过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将向社会公告。
五、年检结论
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将予以年检通过;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仍未符合要求的,将予以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学校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视为要求予以终止;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申请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机构 年检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民政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 月29日印发
(共印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