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玉环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禽共患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又称真性鸡瘟或欧洲鸡瘟。为确保在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县政府对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县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要立即启动本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政府有关负责人要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二)对禽流感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社会群防与专业防控相结合,注重防治实效。
二、组织管理与保障
(三)成立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和卫生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卫生、宣传、监察、发展计划、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外经贸、工商、质监、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禽流感的防治和扑疫工作。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农业局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规范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4、县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5、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监管和监测与禽流感防治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6、县经贸局负责畜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做好集贸市场内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的管理和消毒。
7、县公安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引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内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8、县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9、县交通局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县外经贸局负责做好进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管理工作。
11、县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12、县药品监管局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3、县质监局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五)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督导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防扑疫预备队,其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禽流感疫情动态,组织、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落实本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
2、工作督导组:督促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落实领导小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提请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工作督导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技术专家组:负责对禽流感的临床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订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技术专家组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的技术专家组成。
4、信息材料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宣传报道防治工作情况,向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情况。信息材料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人员组成。
5、物资保障组:组织落实防治经费,制订储备物资方案,组织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监管。物资保障组由县计划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6、防扑疫预备队:负责对禽流感的强制免疫、发生禽流感家禽及同群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封锁和治安维护。防扑疫预备队由当地镇乡人员为主,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六)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提出禽流感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为县政府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做好疫情的调查、诊断、监测和上报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违禁药物的检查和监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情况,研究防治对策;对防扑疫预备队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各镇乡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扑疫工作,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禽及其产品活动。
(八)县政府及镇乡政府应当将禽流感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并随着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每年有所增长。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家禽的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防疫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预防和应急消毒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
(九)建立县防治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等)、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疫情的报告与确认
(十)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同时将情况通报县卫生局。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十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并按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求,报请县政府对疫点采取临时性严格封锁措施,对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同时通过专用渠道迅速将情况报告到省、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当规模饲养场或种禽场出现疫情时,邀请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帮助临床诊断,确有疑似情况,邀请省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家到现场复诊。
3、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5、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人禽流感病例诊断,由省卫生厅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有关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疫情应急处置
(十二)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工作督导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防扑疫预备队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处置。
(十三)疫源的分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病,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十四)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五)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补扑杀禽衣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十六)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由县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十七)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十八)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县卫生局接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县卫生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十九)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局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二十)记录的处理
县农业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二十一)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