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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5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9月底前,在全县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按照“谁着装,谁纠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切实增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自觉性。
二、清理范围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6月30日前)。成立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汇总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统一着装情况,作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搞清底数,自查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同时将自查情况文字材料及“玉环县清理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于7月20日前报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7250089)。
(三)整顿纠正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各部门、单位要坚决纠正本部门、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把握好以下规定。
1、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和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及制式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处理。
2、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封存;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部上缴县财政。
3、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由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统一收缴。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向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还要如实填报“玉环县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县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单位清理整顿进行督查,并对全县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单位,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部门、单位,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县监察局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1、玉环县清理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
2、玉环县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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