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县计划生育系统得以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现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计生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几项制度:
一、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1、局机关设立行政许可受理室、与政策宣教科合署办公,落实专人负责制,并上墙公布办理项目、承诺制度、工作人员职责、投诉监督电话,方便群众来电询问。受理室设立专线电话:7221246。
2、受理室统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要当场给予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要当场受理,工作人员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要当场作出书机的行政许可决定;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差错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室工作人员要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受理室工作人员对局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即时送达外,其余的必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公示制度
1、本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各村(居、社区)的计划生育宣传窗、镇(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县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栏和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上公示。
三、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必须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受理室工作人员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各镇(乡)审核后报我局决定的行政许可,各镇(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在各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宣传窗和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上公布,公众有权到我局查阅;我局对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制度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我局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我局将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六、行政许可收费制度
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我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为7221246,我局将在一周内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作出处理或答复。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我局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而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