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
经县政府同意,我县教职工分流工作按照《玉环县教育局教职工分流工作的若干办法》办理,请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县教育局教职工分流工作的若干办法
二00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玉环县教育局教职工分流工作的若干办法
为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2]87号)有关教职工分流规定的精神,并参照我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政策,现对我县教职工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提前退休:
学历不合格、工龄满20周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教职工,或工龄满20周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县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退养:
(一)除县级及其以上的名教师或中学高级职务教师之外,凡在当年8月31日前,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教职工都要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教职工享受同类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在职人员的规定调整工资。
(二)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20周年,因病难于坚持工作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县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教职工享受同类在职人员的折扣工资待遇,并按在职人员的规定调整工资。
(三)离岗退养教职工不享受与考核等挂钩的下列奖金:
1、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增发的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
2、县财政发放的每月考勤奖。
3、学校发放的与在职教职工考勤、考核、教学等有关的奖金。
离岗退养教职工其余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同类在职人员同等享受。
(四)离岗退养教职工不占事业编制,纳入原单位退休人员管理范围。
三、本规定执行由县教育局根据师资状况具体掌握。
主题词:教职工 分流 工作 通知
抄 送: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