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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训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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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属部门、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台市委发[2003]85号、台联办[2004]1号文件精神,现印发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请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对培养人员的管理。
    选拔和培养一支具有国内科技前沿水平的年轻一代学术和科技 带头人队伍,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我县经济社 会发展的必须要求,也是落实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按照培养目标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抓好落实,保证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的实现。
    附件:1、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学术和科研活动计划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 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玉环县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以下简称培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为培养人员多出、快出成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玉环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培养人员实行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一层次人员由台州市“211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考核,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考核;结果报市联席 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单位管理考核。
第二章 建立档案与联系制度
第三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建立培养人员档案与信息库,培养人员的业绩情况将立卷存档。
第四条 所在单位定期将培养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每年一次。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与培养人员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实行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培养人员在管理期内要建立个人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各部门和单位对培养人员的工作目标、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业绩等情况每年进行考核,重点是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人才评价制度,优胜劣汰,强化竞争机制。对培养期满的人员,按照预期培养目标,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其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平平,没有新的业绩和成果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入选标准的培养对象,及进予以调整;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以确保培养对象的质量。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培养人员中调整出去:
1、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者;
2、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用他人科技成果者;
4、由于其它原因,不适宜作培养人员者。
第十一条 对需要调整的培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优化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十二条 对培养人员在政治上给予关心。
宣传培养人员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关心他们政治上、思想上的进步,定期组织他们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为培养人员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合理使用培养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岗位和专业不对口的应予调整,正在从事的研究工作不得随意变动。
培养人员申报的科研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四条 加强培养人员之间的横向联系,营造学术氛围,鼓犷励和支持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形成一支的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通过举办学术技术论坛、科技成果交流会,以及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形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等活动,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人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十五条 创造条件更新业务知识。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送并资助一部分培养对象到科研院所及至出国(境)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国内、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促进培养人员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所在单位对培养人员的业务学习要作出计划安排,原则上每两年内有两个月的业务进修时间。对培养人员外出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培训等,要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落实培养经费
所在单位应对培养人员的科研活动、学术技术交流、培训等落实相应的经费,制定培养措施,支持并督促培养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市及县对各层次培养人员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资助,对第一二层次的培养人员,根据台人专[2004]66号文件规定分批核拨。对第三层次的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不超过0.3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掌握使用。资助范围及金额:
1、培养人员为第一、二完成人,取得县级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每项目资助2000元;
2、选派培养人员参加科研院校10天以上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培训学习,资助500元;
3、培养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资助500元;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资助500元。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人事部门审核,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关心培养人员身体健康。
培养期内适当组织进行体检,并组织培养人员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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