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受灾毁损民房重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价电[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发展计划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民政局、县新闻信息中心、县纠风办、县农民负担办、县效能办、县电视台、县房管理处。
关于对受灾毁损民房重建免收
部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价电[2004]4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受今年第14号台风“云娜”的影响,我省部份地区房屋毁损倒塌的情况较为严重,为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尽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轻受灾群众负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委办传〔2004〕87号)精神,现就受灾毁损民房重建免收部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毁损民房重建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证书工本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对受灾毁损民房重建的收费清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有关建房收费的规定,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逐项公布。严肃查处受灾毁损民房重建过程中的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部门和单位,除依法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已对受灾毁损民房重建收取的上述费用要如数退还给受灾群众。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