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2]9号),为充分发挥玉环县名教师示范、辐射作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公平均衡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起,试行玉环县名教师跨校兼课(职)制度,现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跨校兼课(职)教师与聘请学校(单位)范围
跨校兼课(职)的对象为县级学科带头人及其以上的省特级教师、市名教师,部分县教研员。聘请学校严格按高中、初中、小学相对应类别学校划分,初中、小学分别为我县五大集镇以外的学校,普高、职高不受地域限制,可互相交流应聘。
二、聘请办法
聘请学校(单位)根据学校学科设置、缺编等情况,可直接与受聘名教师联系,在不影响名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名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受聘教师可接受跨校聘请,每周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兼课(职)不超过二个半天,一位教师同时接受聘请不超过二个学校(单位),由聘请学校(单位)发给聘书,聘期可长可短,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学年。期间,如遇被聘教师与所在学校的教学任务相冲突,可由双方学校(单位)与被聘教师协商解决。
三、兼课(职)形式
可以采用跨校兼课形式,也可以采用跨校兼职形式,跨校兼课一般以讲座为主,也可采用上示范课、听课、评课等形式;跨校兼职一般被学校聘为学校管理、教学及科研指导;县教科研、师训部门等单位可以聘他们为兼职教研员(研究员、教师)。县教育局、学校原先确定的名教师(特级教师)带徒、上公开课、支教、指导和扶持薄弱学校及属教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等均不属此列。
四、待遇
聘请学校(单位)可根据受聘教师实际教学或兼职情况从优给酬,兼课费全部归兼课教师本人,兼课的费用由聘请学校负担。
五、要求
(一)跨校兼课(职)的玉环县名教师所在学校(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这些教师参加跨校兼课(职),并应适当减轻他们的校内工作量。有关聘请学校(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应有计划地聘请我县名教师兼课(职)并将此作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各校要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实效。
(二)县教育局将做好名教师兼课(职)的有关协调工作,对经费确有困难的缺编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为确保兼课(职)质量,每学年结束时,聘请学校(单位)根据名教师来校(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名教师来校(单位)兼课(职)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并纳入县名教师特殊津贴考核指标之内。评估结果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市名教师还需报市教育局备案。
鼓励名教师跨校兼课(职)是我县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打破骨干教师学校所有制的体系;有利于满足学生及其家长对名教师的渴求,让更多的学生接受优质教育;有利于各校间优势学科互补,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
希望各学校(单位)要按本意见要求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名教师 兼课(职) 意见
抄 送:市教育局,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县人劳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