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建设规划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收部分灾区民宅重建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为民中
心、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纠风办、县房管处、县
测量大队。
关于免收部分灾区民宅重建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电[2004]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今年第14号强台风给我省部分地区造成巨大的灾害,许多民房被损毁,灾民重建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根据省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经与省建设厅商议,决定对受灾群众重建住房的部分服务收费予以免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规划和房产测绘机构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提供选址定线和房产测绘服务,免收定线放样和房产测绘费。
二、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向受灾群众重建住房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纸,免收一切费用。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8月13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