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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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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局各科所:

现将《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追究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低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金数额和标准的。

3、营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4、玩忽职守,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其他不依法或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低保工作过错的。

二、追究办法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可按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妨碍组织审查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5、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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