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局各科所:
现将《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追究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低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金数额和标准的。
3、营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4、玩忽职守,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其他不依法或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低保工作过错的。
二、追究办法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可按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妨碍组织审查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5、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