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森林消防力量调用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森林消防力量调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玉环县森林消防力量调用办法(试行)
为了整合全县的森林消防力量,发挥最大的效能,形成相互支援、有序调用的森林火灾扑救网络,根据《台州市森林消防力量和消防物资装备调用办法(试行)》(台森防指〔2004〕10号)、《玉环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玉政办发〔2004〕4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调用的力量
森林消防力量调用包括人力调用和物力调用,调用的人力包括专业森林扑火队、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武警部队、驻军部队以及其他森林火灾扑救力量;调用的物力以镇乡储备的森林消防物资装备为主。
二、调用的原则和程序
跨镇、乡调用森林消防力量,坚持必需和“以专为主”的原则。即在充分调动本辖区的扑救力量,坚持“乡自为战”的前提下,火势较大难以控制,确需支援的,由火灾发生地镇乡政府向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增援;调用力量一般以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调用县武警中队或边防、消防驻军的,应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求援报告后,经与有关方面联系,拟定初步调用方案,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同意,调集县级部门或其他镇乡森林消防力量增援。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调用命令后必须迅速整装出发,赶赴火场,服从火灾发生地镇乡政府和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积极投入扑火战斗。
三、调用费用和支付办法
火灾发生地镇乡政府要负责支付扑火补贴、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做好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物资消耗按实结算。扑火补贴等费用要及时结清。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