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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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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办、科、幼儿园、公司:

现将《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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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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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86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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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处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与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机关形成的人事、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成的副本归档。

 

附件: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局党组

1.  局党组(局长)会议记录(永久)

2.  局民主生活会记录(永久)

3.  局务会议记录(永久)

二、办公室

1.上级机关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永久)

2.办公室工作中形成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重要的电话记录等文件材料

2.1  重要业务问题(永久)

2.2  一般业务问题(30年)

3.负责起草的局工作规章等材料(永久)

4.负责起草汇总的局工作计划、总结

4.1  年度和年度以上(永久)

4.2  年度以下的(10年)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件

5.1  本局主办的(永久)

5.2  本局协办的(30年)

6.本局召开的综合性、专题性会议材料

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定(永久)

6.2  典型材料、交流材料、发言材料、简报(30年)

7.财务工作中的经费申请报告(30年)

8.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8.1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等文件材料

8.1.1  重要的(永久)

8.1.2  一般的(10年)

8.2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8.2.1  接待省级以上来宾的(30年)

8.2.2  其他的(10年)

8.3  机关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购置等文件材料(30年)

8.4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材料

8.4.1  重要的(永久)

8.4.2  一般的(10年)

8.5  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6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9.县委、县政府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决定、指示、规定、通知、通报、批复

9.1  属本局主管的、重要的(永久)

9.2  属本局主管的、一般的(10年)

10.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部主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1.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1.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等(10年)

12.联合发文

12.1  本局主办的

12.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12.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12.2  本局协办的

12.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12.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13.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等文件材料

13.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13.2  机关内部表彰、奖励的(30年)

14.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15.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16.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17.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离退休等文件材料(永久)

18.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19.干部职工名册(永久)

20.工资册(永久)

21.机关财务决算(永久)

22.机关财务预算(30年)

三、房产基建科

1.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2.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3.住房承租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4.住房分配的规定、方案、细则(30年)

5.县属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材料

5.1  重要的(永久)

5.2  一般的(10年)

四、保卫科

1.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永久)

2.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

五、三产办

1.房屋招租文件、租赁协议(10年)

2.其他经济协议(10年)

六、车管科

1.车辆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30年)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永久)

3.用车记录(10

七、党、团、工会、妇委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

八、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材料

1.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1.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3通报批评或查无实据的(10年)

2. 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2.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2.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文件材料(永久)

4.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4.1重要的(30年)

4.2一般的(10年)

5.招投标文件材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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