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玉环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增强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的对象
县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县支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县人民银行,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
二、考评奖励计分标准
(一)基础分
当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下同)月均余额达到或超过上年的月均余额,给予基础分60分。每减少100万元,扣减基础分0.01分。
(二)新增贷款奖励计分标准
1、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0.01分;每减少100万元扣减0.01分。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当年销售产值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纳税申报表为准,下同)的支持力度,依据省政府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统一口径,按当年每新增贷款100万元再奖励0.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减0.05分。当年每新增小企业贷款1家再奖励0.1分,每减少1家扣减0.1分。具体奖励视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与受贷企业数量,酌情考虑予以适当平衡。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依据省政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统一口径,按当年每新增贷款100万元再奖励0.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减0.05分。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商贸、科技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按当年每新增贷款100万元再奖励0.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减0.05分。
5、引入上级行对玉环县级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直贷(联贷)、信贷资产转让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贷款月均余额,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0.05分。
(三)存贷比考核奖励计分标准
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月均存贷比每超出全市月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奖励2分;每少于全市月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扣减2分。同时要求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月均及新增存贷比超过75%,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月均及新增存贷比超过70%,未达到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四)其他
1、当年贷款余额名列全县金融机构前三名的,酌情予以加分;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任务的,酌情予以加分。
2、对企业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较好发展前景,经县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的,视情况扣减50%奖金直到取消全部奖励。
三、奖励资金确定及分配办法
(一)奖励资金总额参照省、市文件要求和标准,结合玉环实际,根据得分情况,每年酌情核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开展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类活动。奖励资金总额的10%留作全县银行业发展资金。
(二)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三)本考核办法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等次及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考评小组依据上述考核要求确定。县人民银行、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的基本奖励资金,按领导班子职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后奖金总额的15%计奖。
四、考评奖励的实施
(一)县政府建立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由县府办联系副主任为组长。考评小组在县人民银行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组织、评定等工作。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民银行报送考评相关资料,由县人民银行依据上述考评办法汇总计算出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送考评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附则
本考评奖励办法由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