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制定的《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玉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县经贸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以非即时连带责任的信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由县政府批准成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性质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担保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担保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由担保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分别承担。日常经营工作由担保公司总经理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任。董事会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季度(或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坏账和拟定变更资金规模计划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对单笔担保金额或总授信担保金额达到规定额度以上的进行联合评审;
7、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要职责为:
1、检查公司担保资金使用去向、效益和财务执行状况;
2、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要求;
4、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担保公司总经理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担保资金日常经营工作承担人。其职责为:
1、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季度(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对董事会负责,于每一季度(年度)初报告上季度(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收取和管理担保费及有关规定费用;
5、提请董事会审议坏账;
6、提请董事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7、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核算。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本县境内经工商登记的生产型中小企业,担保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五章 担保程序
第十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及有关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按相关程序自主决策。担保公司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或企业)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同意文件前必须与申请企业签订符合规定的反担保协议。申请企业无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应不予以担保。县工商、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为担保公司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遵循商业法则,安全运营,规避风险,透明监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十倍。单个企业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原则上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在每笔担保业务发生后,从担保费的50% 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应尽责进行催讨。逾期六个月后,担保公司承担非即时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1、协议(贷款)银行与被担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2、协议(贷款)银行允许被担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3、协议(贷款)银行与被担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4、协议(贷款)银行未尽审核义务,逾期后未尽催讨义务的。
第十八条 为增强担保实力,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县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充实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的财务核算应按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担保公司应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和报表体系。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对各项资金实行规范管理。担保公司收益可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业务费用;
2、管理费用;
3、提取风险准备金;
4、滚入担保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取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具体费率应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为坏账:
1、被担保企业破产或倒闭,其财产收入处置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担保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与县财务开发公司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