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人劳社〔2009〕51号
关于要求批准印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规定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考核要求,我们经调研,拟订了《玉环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请审查批准并印发各地执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规定 报告
玉环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下同)制度,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玉环县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6号)、《玉环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7号)、《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8号)三个制度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5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累计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给予报销,中药饮片按30%的比例报销。全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30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全年医药费用(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3.5万元提高至5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5.5万元提高至6万元。
四、降低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和少儿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人员在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为300元。每次住院设起付标准,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降低50%。
五、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
保 险 类 别 |
县内住院定点医疗机 构 |
县外省内 定点医疗 机 构 |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限当地社保机构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
45% |
35% |
30% |
20% |
|
城镇居 民医保 |
55% |
45% |
40% |
30% |
|
少儿医保 |
85% |
75% |
70% |
60% |
(二)未经社保机构批准擅自转往外地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参保人员自动放弃报销权益。
六、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制度
(一)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部分提取每人每年5元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基金;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支付,补助比例为40%,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额3万元;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参照《玉环县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玉政发〔2002〕22号)执行。
七、其他
(一)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原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