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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文件
玉教纪[2009]4号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组织全县教职工学习
玉纪发[2008]38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师的信访行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切实维护稳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全县教职工开展学习玉纪发[2008]38号文件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校务必于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学习任务,会议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各校组织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离岗退养教师),认真学习《关于规范共产党员和公务员信访行为的规定汇编》(玉纪发[2008]38号文件(详见附件1)。做好离岗退养教师的参会通知工作。
三、要求各校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后将离岗退养教师会议签到表上交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李光,联系电话:81717025。
若未按文件要求完成学习任务,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校长责任。
附件:关于规范共产党员和公务员信访行为的规定汇编(玉纪发〔2008〕38号)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信访行为 教师 学习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信访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纸质印发6份)
附件1
中共玉环县纪委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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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玉 环 县 公 安 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纪发〔2008〕38号
关于规范共产党员和公务员信访行为的规定 汇 编
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产党员和公务员的信访行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整理本规定汇编。
一、共产党员应增强党性观念,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通过正当渠道,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一)对党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
(二)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共产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
(三)对村委会、社区干部以及共产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
(四)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
三、共产党员和公务员要带头遵守信访秩序,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逐级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共产党员和公务员对党组织或有关国家机关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仍有异议要继续信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五、共产党员和公务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到非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
(二)参与集体上访的;
(三)为集体上访筹措资金、提供交通工具和物资资助的;
(四)组织、怂恿、挑动、策划、支持集体上访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编造、散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对社会有害的信访信息的;
(七)向信访人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十一)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共产党员和公务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本《规定汇编》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共产党员、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有党员和公务员违规违法上访苗头,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本《规定汇编》上访的共产党员和公务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领导责任,该党组织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党建工作、平安工作和信访工作先进评选。
八、对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按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受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顶着不办,久拖不决,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机关工勤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员参照本《规定汇编》执行。
中共玉环县纪委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信访局 玉环县公安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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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信访行为 共产党员 公务员 规定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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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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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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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共印45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