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玉环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和县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兴县建设品牌大县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6〕20号)、《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8〕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玉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玉环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不包括复评)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建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五)承担获得县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办要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玉环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得到县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标准是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评委办预先公告当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玉环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5份报送评委办。
第十二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经评委办评审后,对符合参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5—6 天。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在评审结束后5 天内提交评委办;
(四)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征求玉环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六)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县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