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玉环县外挂渔业船舶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玉环县外挂渔业船舶管理若干规定
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渔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外挂渔业船舶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发文之日起禁止非本县单位或个人以我县单位或个人名义和船网指标在我县申请造船或更新渔船。
二、已挂靠在我县有资质的渔业村(公司),符合过户条件外挂渔业船舶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办好过户手续,否则将取消挂靠资格。
三、挂靠单位要建立外挂渔业船舶详细管理档案,外挂渔船发生船舶、船员、通讯联络方式等变更时,必须及时向县渔政渔监部门申报。县渔政渔监部门应及时将外挂渔业船舶的基本情况和挂靠单位情况通报给渔业船舶实际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协作联系,实现共同监管。
四、外挂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渔业船舶安全负全面责任,挂靠单位应与外挂渔业船舶签订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
五、外挂渔业船舶要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严禁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和不按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方式进行生产,严禁违章搭客和超航区、超网具、超抗风力生产;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专业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六、外挂渔业船舶必须自觉接受县渔政渔监部门的安全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每年不少于4次),其船长(船主)必须参加县渔政渔监部门组织的渔船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同时,外挂渔业船舶也要自觉接受船舶实际所在地渔政渔监部门的安全管理。
七、外挂渔业船舶在避台风、发生海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挂靠单位和县渔政渔监部门报告船位等情况。
八、一律禁止买卖帆式张网作业渔船。相关乡镇、渔业村(公司)要督促现有的外挂帆式张网作业渔船落实整改措施,不按规定整改的,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2012年浙江省帆式张网削减计划的通知》(浙海渔政〔2008〕31号)予以削减处理。
九、本规定所指的外挂渔业船舶是指船名号属于我县,而实际上是非我县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三证”(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齐全渔业船舶。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