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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教育局委员会文件
玉教党[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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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教育局委员会转发《玉环县发展党员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现将《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玉环县教育局委员会
2009年10月12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机关工委。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印发
(纸质印发10份)
玉组〔2009〕34号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
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2009年9月16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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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组织部、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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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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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工)委、党支部(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组织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预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党员发展规划的;
(二)未通过召开党委会逐个审议、表决的方式审批的;
(三)把培训考核不合格、未经政审,以及未进行调查核实将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人员吸收入党的;
(四)党支部(总支)上报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未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3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五)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存在不齐全、丢失或篡改等问题而予以审批的;
(六)未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七)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总支)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未经过党内外公开推荐,以及未经过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人员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
(三)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接转有关材料,造成工作脱节的;
(四)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或未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的;
(五)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齐全、或填写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因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以及事后不及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的;
(七)在考察谈话中,对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致使工作出现失误的;
(八)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九)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
(十)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第六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预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二)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三)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三)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条件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八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个人,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或调离岗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党(工)委、党支部(总支)两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等相关人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十三条 各党(工)委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