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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工商局企业登记与监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工商所: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意见》(浙工商法[2009]7号)和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的意见》(台工商综[2009]22号)的具体要求,县局结合企业登记与监管实际,制订了《玉环县工商局企业登记与监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监管行政指导办法,县局下一步将综合各所意见,制订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监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玉环县工商局企业登记与监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登记监管便民机制,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意见》和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县企业登记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登记前的行政指导

  提供玉环县工商登记语音提示服务热线:87171315,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二、企业登记时的行政指导

  1、申请登记时的行政提示

  (1)由登记经办人员对提交材料等注意事项进行面对面指导。

  (2)在工商窗口设置告示书,进行提示:“在办理各类登记中,如涉及签名的必须签署本人清晰的姓名,不得代签,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提示:“您的企业名称已核准,请您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对属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的,在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当面提示其应办理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及审批机关。

  2、审批完毕后,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提示:“您的企业已核准登记,请及时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3、领取执照后,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指导:“您的企业成立于×年×月×日,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企业登记后的行政指导(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提示)

  1、企业变更提示:“您的企业成立于×年×月×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请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章程修改,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设立分公司等备案事项的请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备案”。

  2、企业年检提示:“您的企业成立于×年×月×日,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应当自成立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按规定在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年检”。

  3、经营期限到期前提示:“您的企业经营期限至×年×月×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请及时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许可证失效或被撤销前提示:“您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期限至×年×月×日,或者您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已于×年×月×日被×机关撤销、收缴、废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请及时到县为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5、名称变更后前置审批许可证变更提示:“您的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核准变更,请在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前置审批许可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的名称变更,并按照规定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及有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股东及出资人变更。

  6、实行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前60日提示:“按照您的公司章程规定,您公司股东尚有×万元实收资本余额未缴付,请在×年×月×日前缴付×万元实收资本余额”。

  四、企业监管中的行政指导(通过网检系统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提示)

  1、每年的3月1日前,提示企业按规定申报年检,告之具体的申报方法和程序。

  2、每年的7月1日后,对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补检行政提示,并告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发布催检公告,进行催检行政提示,并告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发布拟吊销听证公告,进行听证行政提示,并告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企业消亡时的行政指导

  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发布吊销公告,并以短信形式进行行政提示:

  1、企业吊销名称禁用提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与被吊销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在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使用”。

  2、法定代表人资格限制提示:“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企业解散清算提示:“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吊销企业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清算公告”。

  4、清算组备案提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部门备案”。

  5、企业注销登记提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公司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属于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如果涉及土地、房产等产权的,在注销前请到相关部门咨询。如果您的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企业注销名称禁用提示:“您的企业于×年×月×日注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在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使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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