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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人劳社〔2009〕65号
关于要求批准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方案的请示
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制定了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公务员津补贴差距情况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人均为1127元,其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省批复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实际执行数低于省批复数的,按实际执行数确定”的原则,按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数年人均60000元确定,因此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为61127元。
二、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1、清理现行津贴补贴
对学校现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按项目、标准、享受人数、发放总额及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全面梳理,取消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取消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2、规范现行津贴补贴
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留;住房公积金按改革性补贴予以保留;省、市、县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性职务和生活补贴、奖金以及学校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加强清理规范后绩效工资的监管
规范津贴补贴后,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严禁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严禁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三、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措施
1、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
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国家、省的实施意见和领导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对于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等大的政策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按当地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数确定。
2、反复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年初以来,财政、教育部门对全县公务员和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了调查,并分别按人员职级分类和工资、津补贴、奖金等项目分类进行了汇总统计,人事部门对各职级人员情况进行数据采样分析。省政府会议结束后,按照省里要求,我县对前阶段的数据作了复查,并针对方案进行了多次的实测,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加强经费保障,保证政策的落实。为了确保财政经费的落实,我县财政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二是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
四、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具体政策
我县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项目,均在保留原省规定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基础上设立,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对海山、鸡山两所偏远小岛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五、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省“统筹考虑”的要求,我县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参照所在学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实施绩效工资。
六、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将予以保证和统筹安排。一是年初预算已落实部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二是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三是对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四是学校绩效工资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步骤安排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大体分三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方案研究制定阶段。具体工作:统计数据,研究政策,制定方案,并就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修订和呈报《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具体工作:下发实施办法,布置实施工作,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基础性绩效工资,督促和指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算差额。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具体工作:检查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同时汇总相关数据,系统总结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兑现的时间安排。1、我县采取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办法确保9月1日到位。2、9月份开展清理规范学校津贴补贴工作,同时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3、11月份,审核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年初至实施前的绩效工资进行结算。4、12月份,对绩效工资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八、应对实施中出现问题的预案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可能会引发以下矛盾:
一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内部增资的不平衡。由于各学校间教师原收入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收入结构和分配方法的调整,不同学校和不同教师间的增资幅度会有较大差距,有的学校老师甚至会收入减少。
二是教育系统内部可能引发普通高中、职高和幼儿园等教师的攀比问题,尤其是高中、职高退休人员中原初中退休教师,要求享受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反响会比较强烈。
三是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攀比,特别是其他事业退休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没有增加过收入,矛盾较大。
四是在岗的编外教师、享受晚年生活费补贴的原民办教师和八十年代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企业退休干部等其他相关人员会产生心理不平衡,可能会导致上访。
上述问题我们将予以高度关注,主动做好思想工作。总的考虑是,要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统一认识,落实责任,把好事做好。具体预案:
1、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加强政策宣传教育,使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和理解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着重强调绩效工资实施,包含着收入水平、结构和分配秩序的改革,目的在于增强工资激励功能,提高义务教育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更好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增加工资。
2、对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系统内部非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的攀比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优先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重要意义,强调改革有先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拟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以争取理解和支持。
3、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待遇诉求反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现行政策口径和职责分工,分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
4、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人事、财政、教育、信访等部门将加强对实施工作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密切注意舆情,妥善处理实施中的各项问题。
附件:1、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教育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 请示
附件一:
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补贴平均水平,由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我县对海山、鸡山两所偏远小岛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教育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及发放形式,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随所在学校教师一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所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汇总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含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对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纳入我县预算。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县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开展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教育部门要开展学校津贴补贴发放的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县各相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县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所需资金到位;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办法,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附件二:
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各项目占基础性绩效工资(除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外)四项之和的权重为:
生活补贴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占四项之和的51%(不含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下同),每人每月1738元。
岗位津贴实行一岗一薪,占四项之和的39.2%。具体见附表(1)
教(工)龄补贴占四项之和的6.8%。具体见附表(2)
班主任津贴占四项之和的3%。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每月300元。
2、编制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但实际不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人员,若经组织批准长期借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经教育部门批准,由组织上派遣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可纳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对象。其中借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教龄按实际从教时间计算)。按本人现行的岗位工资等级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按30%的构成比例确定(即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除7乘3,见分进元)。上述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享受借调单位的奖金津贴等待遇。
3、现行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县人民政府对名优教师的一次性奖励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外,其余纳入绩效工资的范畴。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4、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等项目(详见下表)。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部分纳入到的绩效工资范畴。
国家规定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
津贴名称 |
发放范围 |
发放标准 |
文件依据 |
|
教龄津贴 |
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 |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每人每月3元 |
劳人薪〔1985〕40号,浙改工〔1985〕28号 |
|
教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人每月5元 | |||
|
教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人每月7元 | |||
|
教龄满二十年以上,每人每月10元 | |||
|
特级教师津贴 |
义务教育学校中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 |
每人每月300元 |
教人〔1993〕38号,浙教人字〔1993〕464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浙人发〔2008〕22号 |
|
特殊教育补贴 |
工读学校、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 |
按基本工资15%发放 |
劳人薪〔1985〕40号,国工改〔1985〕52号 |
5、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教师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不宜过大,应控制在2倍以内。
6、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财政部门按中央和省里的规定按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参照我县退休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原则确定。具体见附表(3)
7、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间,生活性补贴按照统一的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任职务的50%确定;教工龄补贴按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享受;若担任班主任,也可享受班主任津贴。
8、各校自行设立的副班主任,不享受班主任津贴。
9、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事假期间生活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含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生活补贴;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生活补贴暂缓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10、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等假期期间。其岗位津贴均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含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岗位津贴减半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岗位津贴暂缓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11、岗位津贴按本人执行的岗位工资等级确定。岗位变动人员,可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
12、绩效工资总量随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我县公务员调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而调整。
附表(1):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系数表
|
专业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工勤人员 | |||||||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
|
正高级 |
四级 |
2.14 |
|||||||
|
副高级 |
五级 |
1.9 |
|||||||
|
六级 |
1.78 |
||||||||
|
七级 |
1.66 |
1824 |
|||||||
|
中级 |
八级 |
1.5 |
五级职员 |
1.88 |
|||||
|
九级 |
1.4 |
六级职员 |
1.68 |
||||||
|
十级 |
1.3 |
1429 |
七级职员 |
1.48 |
技师 |
1.26 |
|||
|
助理级 |
十一级 |
1.18 |
八级职员 |
1.28 |
1407 |
高级工 |
1.16 |
1275 | |
|
十二级 |
1.1 |
1209 |
九级职员 |
1.14 |
中级工 |
1.08 |
1187 | ||
|
员级 |
十三级 |
1 |
1099 |
十级职员 |
1 |
初级工 |
1 |
1099 | |
附表(2):
教 工 龄 补 贴
|
教工龄计发年限 |
发放标准(元/月) |
|
5年及以下(含5年) |
50 |
|
5-10年(含10年) |
100 |
|
10-15年(含15年) |
150 |
|
15-20年(含20年) |
200 |
|
20-25年(含25年) |
250 |
|
25-30年(含30年) |
300 |
|
30-35年(含35年) |
350 |
|
35年以上 |
400 |
教工龄计发年限=工龄+教龄×20%
教工龄计发年限按虚年计算
附表(3):
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
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
|
职务 |
退休标准 |
退职标准 |
|
副高 |
37605 |
33845 |
|
中级 |
34073 |
30666 |
|
助级 |
28671 |
25804 |
|
员级 |
20776 |
18698 |
|
七级职员 |
35735 |
32162 |
|
八级职员 |
32411 |
29170 |
|
九级职员 |
28671 |
25804 |
|
十级职员 |
20776 |
18698 |
|
技师 |
30333 |
27300 |
|
高级工 |
28256 |
25430 |
|
中级工 |
24100 |
21690 |
|
初级工 |
20776 |
186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