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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人劳社〔2009〕74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要求尽快出台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县是2009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之一。根据中央、省的有关要求,我县必须在2009年11月份前出台相关政策(要报省政府批准),并在年底前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现把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提交县政府审查。
特此请示,请批准为荷!
附件: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 实施办法 请示
抄送:县财政局、县府办,李茂芳常务副县长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送 审 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2009]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种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各类人群的利益,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内在一致性。
二、范围对象
4、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5、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随年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档次),鼓励多缴多得。
县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6、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资助。
7、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支付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我县按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再增加10元。
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除享受上述缴费补贴外,县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持有三、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一半代缴。同时持有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个人账户
8、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包括财政代缴部分)、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待遇享受
9、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省标准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年限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10、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作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个人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的平均额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此标准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调整。
11、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本办法施行时,已满60周岁的、未享受前述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年的第二档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军龄视作补缴年限),且县财政不予代缴。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年当地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养老金待遇的始领时间为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的次月,开始为每年一次或分两次发放,网络等发放条件成熟后按月发放。
12、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县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七、制度衔接
13、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本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养老金继续发放。
(2)本办法施行时,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施行当年的最低缴费额(省定平均缴费额,主要考虑我县老农保平均缴费不足200元,如不按最低档折算,则很多人不足一年,同时对老农保适当照顾)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达60周岁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享受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
14、与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本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2)本办法施行后,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5、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6、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17、跨地区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到60周岁,待遇条件具备时转移;对到达60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管理服务
18、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1)县人劳社保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开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工作,并切实加强人员、场地、设备和经办能力建设。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救助站要各司其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领保信息的录入和报送等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各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室,村级劳动保障员要负责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办理各种养老保险信息登记和参保缴费(续缴)工作,做好劳动力就业登记、各种医疗保险的代办服务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按该机构预算的要求安排相应的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从2010年起,县财政每年给予村级劳动保障员适当补助(1000人以下的村每年补助2000元,1000-2000人的村每年补助25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补助3000元)。
19、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站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九、组织领导
20、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特别是人武部、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21、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
22、本办法由县人劳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23、中央和省对本办法所涉及内容有新的强制性规定时,从其规定。
24、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