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人劳社〔2009〕88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级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玉环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印发
玉环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级评估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力度,规范培训运作,切实提高培训水平和实效,确保我县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标
以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条件公开,布局合理,竞争公平,择优选定”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严格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实行跟踪监督、绩效考核、动态管理,掌握和了解各培训机构(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典型,以促进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估对象
凡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具有合法的办学和培训资格的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均要参加评估。
三、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实行一年一评制。A(80分及以上)为优秀,B(60-79分)为合格,C(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被评为A级的培训机构享受一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指标,被评为C级的培训机构要进行限期整改,连续三年被评为C级或连续二年不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办学资格。
四、评估形式
评估采取年末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评估时采用百分制考核评比方式。综合评定要通过学校自评、学员意见反馈、财务审计、举报查证、单项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情况等形式进行评定。
五、评估内容
(一)培训条件
1、培训资质。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班)许可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履行相关职责,同时社会信誉好。
2、培训场地。有适合培训规模或符合申报评估等级要求的独立的教室,实习场地,无危房,并能够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培训设施。有适合培训规模或符合申报评估等级要求的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具有良好的承训实力。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培训师资。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理论教师一般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管理
1、行政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校长,内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权利明确。
2、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具体的培训方案和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编班、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目标、课程安排、师资与教材等。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开立基本帐户,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资金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账簿,账目清晰,无违法行为;资产全部按规定分类、登记,帐、卡、物相符,管理规范。
4、学员管理。制度健全,有学员管理的日常考勤登记制度,包括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等情况。
5、台帐管理。健全培训工作台帐,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培训鉴定和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所在班次、培训工种、培训课目、培训学时、考核鉴定和工种与岗位对口率、学员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与学员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待遇情况。
6、培训考核。积极宣传、鼓励和组织参训学员参加各工种职业技能考证。一年培训鉴定规模,各公办学校所属的民办机构要达800人次以上,其它民办机构达500人次以上。
六、评估程序
1、申报:凡参加评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劳动管理监察科提交参评材料。
2、评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到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审核师资条件及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机构,向社会(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我局根据评审意见给予相应等级的评估鉴定,并予以发文公布,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评估考核机构
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年终估评工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八、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劳局劳动管理监察科负责解释。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评估考核工作,要以评估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作为指导全年培训工作的依据之一,以日常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年终评比为契机,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培训教学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