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组织税务干部全面学习上述有关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做好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的有关依据、条件、资料、时限、程序、报表等的公开、公布和查询工作。
二、对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县局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同时,就县局与分局的审批事项作如下具体规定:
1、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具体申请表式见附件),各分局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需事前书面申请,经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各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局,县局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的,经县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三、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所称“数额较小”、“损失巨大”等,暂定量化标准如下:
1、通知第十七条中所称的“单笔金额较小”是指发生在浙江省内的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发生在浙江省外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
2、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
3、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4、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四、凡以前发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