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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将《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人[2009]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台人才[2007]2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效。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绩效考核对象和内容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

  (一)校级领导

  校级领导(专指岗位实职的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领导,下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2.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3.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4. 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5.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6.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7.廉洁自律情况。

  (二)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绩效考核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积极参与教学管理等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要重点考核教师实施轻负高质以及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爱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行为上有偏差学生的情况。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3、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三)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除校级领导外的其他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确定,重点考核其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技能水平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四、绩效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校级领导绩效考核由县教育局结合学校校级领导学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法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玉环县学校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玉教[2008]13号)文件执行。

  (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绩效考核由学校结合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法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玉教人[2006]5号)文件执行。

  五、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绩效考核等次及比例。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校级领导和教职工优秀比例均控制在15%以内(具体指标以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为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不确定具体比例。

  (二)考核各等次的标准

  1、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和带头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业爱岗,工作责任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考核量化得分90分及以上。

  其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长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属学校教职工,下同)有严重违反教育政策法规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2)有学生违法犯罪的。

  (3)因管理工作不当,学校和校级领导成员被上级机关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4)校级领导中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到诫免谈话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经查实,所在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学校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经查实所在学校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的。

  教职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病假二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者。

  (2)解除党政纪处分不满半年者。

  2、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正确贯彻执行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无差错。考核量化得分70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差错。考核量化得分60分及以上至70分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基本合格等次:

  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②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学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及以上的。

  ③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工作中有违犯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教学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比较严重违犯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的。考核量化得分在60分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被查处,或情节一般,但经2次以上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有偿家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②经常有迟到早退(含学校集会、集体学习)现象,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旷工、旷课行为,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纪律涣散且造成教育教学事故;非年龄、健康因素,工作量低于标准周课时数或平均课时数,又不服从学校正常分工,一年中连续2次提醒谈话仍无改进的。

  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④上学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学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⑤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追究,或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

  ⑥受留党察看处分或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表现不好的。

  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到一票否决事项的当事人。

  ⑧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⑨无正当理由拒绝考核的。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本学年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其他班子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

  (2)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在本考核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1、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

  2、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其他应不定等次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其中,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包括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可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给予转岗或解聘。

  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的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新(聘)录用的人员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奖励性绩效考绩奖,其他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考绩奖。

  七、有关工作量问题

  初中学校专任教师为10-16节,小学学校专任教师为14-20节;校级领导一般是本校相同学科教师满工作量课时数的1/4至1/2,中层干部一般是本校相同学科教师满工作量课时数的1/2以上;年级段长、教研组长、班主任、教学辅助人员和后勤人员工作量由学校结合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实际完成情况酌情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教育局成立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姚碧松任组长,陈高锋、沈兴勇、王德才、林启根为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审计、基础教育科、计财科等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林海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校级领导的绩效考核工作和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工作。

  各校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考核小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1/3。

  (二)发扬民主,强化监督。

  学校绩效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学校绩效考核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要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懂得学校管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正确掌握考评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考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要告知本人。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

  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促进学校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主题词:教职工  绩效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纸质印发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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