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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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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948号),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经办  规程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村合作银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31日印发


附:

 

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3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948号)等文件,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目前为县人劳社保局下属事业单位: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救助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级经办机构”)两级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包括存折帐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

村(社区)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社区)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

第七条 乡镇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包括存折帐号)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参保人员提供本人存折(在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复印件两份。在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存折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复核同意参保后,参保人员可以自愿到县级经办机构或当地合作银行(信用社)在存折上补盖标有社保标志和城乡居保字样的章,以区别于其他存折,防止缴费出错。该缴费存折视同缴费手册。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级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级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市、县(市、区)转移、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最低养老金和“低标准”)待遇条件或死亡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须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的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以下简称《注销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有效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村(社区)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乡镇级经办机构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每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下同)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息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的方式,县级经办机构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目前是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收缴。参保人员应当在当年11日至1025将申报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人在代收机构开立的存折账户。对于即将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须在到龄当年当月前完成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缴纳金额标准发生变化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公布)申报缴费。参保次年起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在规定期限内参照第九条规定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县级经办机构按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指定的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每月1日至26日划扣,不足额,不扣款)。代收机构在扣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经办机构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代收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当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级经办机构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给予必要的缴费提醒。当年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级经办机构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收到《集体补助表》和到账凭证后,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当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按规定年限和标准补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社区)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按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当年即可享受的参保人员,经县级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不通过银行扣款,直接把保费存入县级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老农保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按规定将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财政补贴额随个人缴费到账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计息。

第十九条 记账利率目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以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县级经办机构每年于记账利率公布后及时予以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登陆玉环社会保险网(www.yhsi.net)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到乡镇级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并可跟银行存折上的扣款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并通过村(社区)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级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社区)公示,村(社区)为参保人员申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须经乡镇级经办机构审批。报批时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复员退伍军人有效证明、缴费存折或缴费发票、《资格审批表》等材料。乡镇级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前把该月的有关书面材料交到县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并计算待遇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参保人员的银行账号(存折复印件)、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其委托的待遇发放机构(以下称“发放机构”),通过发放机构实现社会化发放。

待遇发放机构应及时向县级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并按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参保范围的前提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乡镇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待遇领取手续,并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按第十条规定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协办员每月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经乡镇级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和乡镇级经办机构填写《注销表》,向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丧葬补助费及除政府补贴余额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包括每月核对殡仪馆的死亡信息),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因故暂未通过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未建立前,具体管理暂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从中央到省都如此要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第三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申拨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额划转到支出户。

县级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根据规定和当地实际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经办机构应在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将相关单据提交记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市、区)进行明细核算。县级经办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对账。会计年度终了后,县级经办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县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基金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到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记息。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依本人申请可以退还老农保的个人账户本息,也可继续保留老农保。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需跨地区转移的,持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级经办机构。转入地乡镇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机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一条 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情况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将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转移情况表》,并确认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为转入人员接续个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已按规定到龄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迁移户口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转移。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须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四十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社保机构对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考评。

第四十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各项补贴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条 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县级经办机构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内控的部门应加强各项业务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二条 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三条 县级经办机构每月在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www.yhmohrss.gov.cn)上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县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社保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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