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玉环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和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 流转管理
第八条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用于观光、休闲等旅游为目的的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森林和林木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流转的。
第十条 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公示30天。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更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受让人再进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一年以后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凡需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必须由所有者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林权证、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属村集体所有的,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须经2/3以上户主签字同意;属农户的自留山,须经村委会签署意见。
(二)审核。属个人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属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后送市林业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评估。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登记。出让方携带流转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交易机构进行登记。
(五)发布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坐落、山林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标的物底价及交易规则等。
(六)交易。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内张贴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基价。
(七)签订交易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由中标者交纳交易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章 流转登记
第十八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的;
(二)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四)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转让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
(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四)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
第二十一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变更登记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书面合同;
(五)批准文件及相关意见;
(六)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特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