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浙民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组织实际,现就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内容
(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地区学术活动;
(四)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五)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八)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九)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建立党组织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情况复杂、背景不清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操作程序进行。事前应主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或认可后,提前7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方式、议程安排事项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四、要求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要及时督促各社会组织按程序上报重大活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标准。对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事先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隐瞒重大活动,不如实报告,拒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查实,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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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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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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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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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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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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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履行 内部程序 |
年 月 日经 会表决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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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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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