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卫〔2010〕96号
玉环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玉环县鼠疫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玉环县鼠疫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县人大、县府办、县政协
玉环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玉环县鼠疫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鼠疫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指导和规范鼠疫的应急防控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
1.3 分类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
1.3.1 一般鼠疫疫情(IV级)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或者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3.2 较大鼠疫疫情(III级)
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19例。或者在边远、 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3.3 重大鼠疫疫情(II级)
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9例;
1.3.4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肺鼠疫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卫生局建议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县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较大或者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由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我县鼠疫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2.2 组织机构
2.2.1 综合协调组 以县疾控中心办公室负责
⑴ 综合协调和统筹中心各科室工作;
(2)及时向县卫生局汇报;
(3)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4)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2.2.2 疫情信息组 由县疾控中心传防科负责
⑴负责疫情动态、专报的编报。
⑵负责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⑶负责收集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信息等有关资料,并提供领导参考。
2.2.3 预防控制组 由县疾控中心应急小分队负责
⑴组织制定、修订防控技术方案。
⑵组织、协调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⑶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⑷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⑸组织、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业务培训。
⑹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检验检疫点等有关工作。
2.2.4 医疗救治组 由玉环县人民医院负责,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后备医院。
⑴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
⑵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救治工作。
⑶负责医疗救治的资源调配。
⑷负责病情动态的编报。
⑸组织医护人员业务培训。
2.2.5 物资保障组
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鼠疫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⑵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监控、调度鼠疫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
2.2.6 新闻法制宣传组
⑴协调召开鼠疫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⑵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⑶组织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⑷宣传报道鼠疫防治工作。
⑸编发各类抗击鼠疫宣传资料。
2.2.7 督查组
⑴负责督促检查鼠疫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⑵负责指导检查各地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⑴对鼠疫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鼠疫监测及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定、修订鼠疫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鼠疫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承担鼠疫控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应急处理专家组。
3 鼠疫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3.1监测
疾控中心负责全县鼠疫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建立统一的鼠疫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疫情三报”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人间鼠疫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疾控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鼠疫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鼠疫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鼠疫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鼠疫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鼠疫疫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要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鼠疫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鼠疫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鼠疫疫情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鼠疫疫情,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卫生局,由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鼠疫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研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响应。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疫情的处理。鼠疫疫情处理由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机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1)划定控制区域:鼠疫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鼠疫疫区实施封锁。
(2)强制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新闻宣传: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鼠疫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对鼠疫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 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根据人间鼠疫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方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较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四个级别,分别采用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措施。上一级的应急响应包括下一级的应急响应在内,在下一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措施。
4.3.1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现场指挥中心,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要组织卫生、药品监督、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着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样品检验、消杀灭、检诊检疫以及预防接种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验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4.3.2较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鼠疫疫情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重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鼠疫疫情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应急响应的解除、终止和总结
疫情警报的解除需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省卫生厅向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报请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解除预警警报。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鼠疫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鼠疫疫区处理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全部完成,经调查疫区内指标达到要求(无鼠无蚤相应的指标明确标定);最后一例患者经疫区处理后9天,再无新发病人。达到上述标准,并对各类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后,疫区处理领导小组可提出解除封锁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批准,方可宣布解除隔离或封锁。
领导小组应组织对本次鼠疫应急处理和疫情分析进行总结。
4.5应急处置
4.5.1临时处置
发现可疑病例并发出报告的单位或人员,应在报告发出后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病人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并初步了解病人的来源和已接触人员的去向。
4.5.2确定疫区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报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对所报告的情况加以核实。核实主要依据病人的症状和特征,流行病学线索及已掌握的国内外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的流行动态,依照鼠疫诊断标准作出判断。
4.5.3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1)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2)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3)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4.5.4隔离治疗鼠疫病人原则
鼠疫病人均须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治疗。应坚持就地、就近隔离的原则,避免长距离转移病人,特别注意避免将可能为鼠疫的病人收入同时收治其它病人的医院。如在同一地区出现多数病人,也可以考虑利用事先腾空的医疗设施集中收治。
4.5.5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对腺鼠疫病人的直接接触者,或肺鼠疫病人的非直接接触人员,进行跟踪观察。肺鼠疫病人的直接接触者,即在病人发病后曾与病人同处一室的人员,应进行隔离观察。同时给予所有接触人员预防性口服抗菌药物。
4.5.6疫区消毒
按国家技术方案要求,由疾控中心严格落实各项消毒、灭蚤、灭鼠措施。
5 应急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鼠疫应急处理机动队伍。应急处理机动队伍要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动昆鉴定、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鼠疫疫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鼠疫菌苗、灭鼠灭蚤药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等。
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鼠疫监测和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鼠疫监测和鼠疫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平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鼠疫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鼠疫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