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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玉环县炭疽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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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卫〔2010〕97号

 

玉环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玉环县炭疽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玉环县炭疽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县人大、县府办、县政协

  玉环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玉环县炭疽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炭疽疫情,指导和规范开展炭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炭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炭疽防治手册》、《全国炭疽监测方案》、《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炭疽病诊断治疗与处置方案(2005年版)》、《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区域范围内炭疽疫情暴发、流行的应急启动、控制监测和效果评估等各项工作。

  2 疫情监测、报告、与分级判定

  2.1疫情监测

  2.1.1 人间疫情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炭疽病例应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报告。所有报告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同时采集病人标本、可疑牲畜标本(病、死动物脏器、血液、皮毛)、污染环境的标本(如土壤、水)等进行检测。

  2.1.2 实验室监测 

  (1)病原学监测

  标本的采集:对报告的所有炭疽病例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取标本,所有病人采集血液标本,皮肤炭疽病人皮损边缘的棉拭子标本和皮肤出血点标本,肺炭疽病人的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标本,肠炭疽病人的粪便标本,炭疽性脑膜炎病人的脑脊液标本等。

  涂片镜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炭疽病例采集的伤口分泌物或渗出液、皮肤出血点、血液、脑脊液等标本(肺炭疽采集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直接涂片2份以上,1份用于革兰氏染色,另1份用于荚膜染色,镜检。将阳性标本及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

   (2)血清学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的所有炭疽病例采集双份血清 (即急性期和发病后2~3周的血清),冷冻保存,及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ELISA法进行血清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每年采集从事牲畜屠宰、贩卖、皮毛加工等职业人员血清50份以上。用ELISA法进行血清学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

  2.2 疫情分级

  根据炭疽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我市炭疽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炭疽疫情(红色)、重大炭疽疫情(橙色)、较大炭疽疫情(黄色)和一般炭疽疫情(蓝色)。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2.2.1 特别重大疫情(红色)

  以县为单位,或在人口稠密地区发生了肺炭疽的传播;

  2.2.2 重大疫情(橙色)

  以县为单位,5天内出现5例及以上的炭疽病人;或相关联的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或出现了1例肺炭疽。

  2.2.3 较大疫情(黄色)

  以县为单位,出现了炭疽确诊病例。

  2.2.4 一般疫情(蓝色)

  以县为单位,出现了炭疽疑似病例。

  3 应急响应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炭疽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3.1 蓝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核实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请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指导工作的开展。

3.2 黄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家组对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的发展和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指导工作的开展。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 橙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3.3.1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4 红色疫情的应急响应

  3.4.1 在省政府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全市肺炭疽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负责制定全市肺炭疽应急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3.4.2 按照省卫生厅组织的疾病控制、临床等不同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制定的肺炭疽病例的诊治、肺炭疽传播疫情的调查处置和防控方案,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3.4.3 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的现场专家组的指导下,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肺炭疽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4 现场处置

  4.1 流行病学调查

  4.1.1个案调查:结合临床核实诊断,确定受感染地点、发病地点、污染范围,判断当地是否为炭疽疫源地,划定疫点和疫区。病例较多时作三间分布分析。

  4.1.2疫情来源或疫源地调查:着重了解发病前与食草动物或其制品接触史,剥食病、死畜肉史,当地村子内家养牲畜有无发病,有无饮用生奶或食用半生不熟的、生食或半生食肉制品等。

  4.1.3既往史调查:当地有无历史疫源地及当地畜种引入或繁殖、畜产品输入史等。

  4.1.4登记密切接触者。

  4.1.5标本采集:根据流行病学指征及临床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密切接触者血液和鼻咽分泌物,患者或病畜污染的水源、食物、土壤,病畜、死畜的肉、皮毛等标本。对病、死畜严禁解剖,标本采集时注意个人防护。

  4.1.6提出防制措施,包括病人隔离、治疗方案、易感人群的保护、传染源追查、消毒处理等。

  4.2 疫区处理

  4.2.1凡发现急死或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时,畜主必须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去现场调查确诊,若确诊为患炭疽而死,应立即对同群动物进行隔离医学观察5天,并对已死亡动物尸体进行焚烧处理,并对周围污染区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凡发现疑似炭疽或炭疽病人时,肺炭疽按甲类传染病报告处理,其他型炭疽按乙类传染病报告处理。

  4.2.2对疑似或确诊的炭疽病人及感染炭疽的动物应进行就地分别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检诊和医学观察14天,必要时可选用环丙沙星、强力霉素或增效磺胺进行预防服药,用药时间5~7天。对同群动物要认真做好测温、检疫,并对有关的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

  4.2.3对炭疽病人疫点和动物炭疽疫源地污染区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对因炭疽死亡的各种动物尸体应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严禁解剖,就近焚毁,禁止掩埋。对因炭疽死亡病例的尸体,应说服家属丧事从简,依法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4.2.4当有肺炭疽发生,依法按甲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处理,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疫情涉及范围划定疫区和隔离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发布疫区封锁令,并成立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扑灭疫情。自封锁令发布之日起,严禁各类动物出入疫区,限制人员流动,关闭集贸市场和屠宰场,严禁畜产品外运,隔离病畜、病人,并通报毗邻地区开展疫情联防。疫情扑灭直到末例病人或病畜治愈后14天内未出现新病例时,才可准许解除封锁令,并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最后写出总结报告上报。

  4.2.5炭疽疫区消毒

  对进入疫点的通道;室内空气、地面、墙壁、门窗;被污染的衣服、被褥;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和分泌物;盛排泄物、呕吐物的容器;病人的餐、饮具和食物;家用物品、家具、玩具、报刊、纸张;病人遗体;病人用过的治疗废弃物、垃圾、生活污水;病畜或死畜的圈舍或停留过的地方;病畜污染的饲料、杂草、垃圾、土壤;污染的皮毛;病畜的粪尿;死畜尸体;运输工具等都需严格的消毒、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由于炭疽杆菌可形成芽孢,故在消毒中不得使用中、低效的消毒剂,现场消毒效果必须经过检测。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的规定执行。

  4.3 宣传教育

  在炭疽的预防和控制中,卫生宣传是最经济、简明、有效的办法。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画、通告等多种生动、形象、具体的方式,向群众宣传炭疽的传播方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炭疽的警惕性;了解炭疽的临床表现,一经发现疑似疫情立即向当地兽医或卫生部门报告;让群众自觉做到“三不、一坚持”,即对炭疽动物不屠宰、不剥食、不销售,坚持炭疽动物尸体火化。

  4.4 其他:包括特殊防护、易感人群接种等

  要控制炭疽,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外环境的污染问题,有效和较易开展的措施就是对重点疫区连续多年坚持畜间高密度免疫接种,同时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接种。农业型炭疽常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应在高发前1~3个月完成预防接种。工业型炭疽无明显季节性,主要与接触染疫的皮毛有关,故应于生产旺季前1~3个月接种。

  4.5 加强检疫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牲畜的调运检疫、市场交易检疫和宰前检疫,以及皮毛和肉品的检疫。出入境检疫部门要对进出口的皮毛、动物饲料、肉制品、有关动物产品原料等进行严格的检疫。

  4.6 效果评估

  疫情扑灭后,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卫生和农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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