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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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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建建[1995]1号  颁布日期:1995-01-07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表略)。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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