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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市政府令第12号 颁布日期:1996-01-12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和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建筑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其他建设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均按本办法
实行招标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和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可由业主自行决定。
按本办法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资质等级、经
营范围、经济技术能力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施工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并按基建程序规定办
理有关施工手续,其承发包合同副本应报县级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
门。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
围、职责分工和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凡属市重点工程,其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应有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参与。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办理招标项目审批登记;
(三)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中标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并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查
处。
招标投标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和指导。
招标投标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九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应按省、市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
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方法
建设工程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实行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
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因专业性强或复杂的设备安装和装
饰工程等,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信息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参加招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
于三家;
(二)邀请招标。政府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邀请
招标的,应经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小于三家;
(三)议标。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报县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施工承包商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业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委托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
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具有持证勘察、设计承包商勘察、设计的,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
(五)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配套条件基本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
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
行审核,经核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投标企业资格审定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将
审定结果通知各投标企业;
(五)向合格的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企业踏勘现场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企业;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议标程序可参照前款程序并适当从简。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企业须填定的内
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项目名称、地址、工程概况、发包范围、现场
施工条件、招标方式、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及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二)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法和材料价差的处理办法;
(六)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九)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地点;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天内
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十天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现
行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合理,防止片面压低或
抬高。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其材料单价必须采用优质材料的
价格。
第二十一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数量、主要材料
价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编制标底资格的机构负
责编制。编标单位和编标人员(施工承包商单位成员不得参与编标活动)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
构备案。接受代编标底的单位及其单位中的成员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企业的标书编制任务。标
底要经编标人员签字(章),密封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封存,标底与标书应分两箱由业主与监督单位同时各自加锁封存。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审核和保密
标底必须在开标前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单位在送审标底时,应提供编制标底的有
关文件、标底计算书、主要材料耗用表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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