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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10〕6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的申领。各有关单位在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除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外,还要填制领购申请,并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二、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由于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往来款票据”可以延用到2010年12月31日,因此,各有关单位须在年底前把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结存的旧版“往来款票据”集中收回,并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好结报核销工作。

  三、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包括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在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于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付,不能列单位的收入账,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今后,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结报核销,严格审核款项内容,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用票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票据  管理  办法  通知

  玉环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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