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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工商局2010年度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队:

  现将《玉环县工商局2010年度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玉环县工商局2010年度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巩固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根据玉环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食药安委[2009]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多时间的整顿,进一步加大食品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

  二、工作安排

  2009年12月至2010年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9年整顿工作回头看和再宣传、再发动阶段(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

  1、主要任务

  (1)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个人)进行回查。

  (2)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局出台全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所要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再调查、再摸底,部署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2)自查自纠,落实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集贸市场以及超市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与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生部等9部门的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县局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0576--87230406。各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工商所要按照责任区分工,采取各种方式调查摸清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县局市场科反馈信息。县局市场科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县食安办。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县局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中心、各工商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利用快速定性检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6)总结以往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工商所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0年1月21日—8月2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个人建立进销货台帐,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工商所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工业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所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个人的进销货台帐管理,并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0年8月21日—10月2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各工商所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力度,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进销台帐。

  (3)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重点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责任科室、工商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集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重点开展腌制品、海捕虾中二氧化硫和水发产品中甲醛等的检测。

  (二)强化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无照从事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发现一家查处一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局领导下,由市场科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工商所要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二)局所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中,责任科室、各工商所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对食品销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浙检会侦监[2005]2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监察室要严肃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各工商所要在每月5日前向县局市场科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在2010年10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县局联系人:陈南春,电话:87230406,传真:87230239。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单位(家)

受理举报投诉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整治重点地区

整治重点单位

整治重点

产品(种)

查处案件数量(起)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案值10万元以上案件(起)

受理

数量

处理

数量

本期

 
签发人:           报送人:           电子邮件:                           电话:             
说明:请各所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局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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