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楚门镇石角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关于要求建造石角村生态骨殖墓的申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玉环县推进生态墓区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我们对该墓地选址进行了实地勘查,认为选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又是我县实现生态县建设所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本村大园片后山上建造公益性生态骨殖墓,墓地名称为“玉环县石角村生态骨殖墓”,规划用地6亩,墓穴数1010对穴。该墓区为解决坟墓迁移骨殖为主,部分解决本村村民亡故后安葬,不得对外供应。墓区分三期建设,现同意一期开发300对穴,二、三期建设须报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造必须严格执行生态墓地标准,不得擅自超建扩建,不得擅自更改墓式。墓区竣工应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葬,同时要加强墓区绿化建设和内部管理,努力将墓区建设成规范化、生态化的绿色殡葬园区.
三、接到批复后,请按规定补办县土地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相关手续。
四、该生态墓区由楚门镇管理,接受县民政局监督。
特此批复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