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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工会关于举办全县教职工钓鱼比赛活动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基层教育工会:

  为丰富全县教职工文化生活,培养他们健康快乐的生活情趣,促进学校工作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县教职工钓鱼比赛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玉环县教育工会

  二、比赛地点

  干江镇垂钓中心

  三、比赛时间

  2010年10月22日上午7时30分统一在干江镇初级中学报到、抽签,迟到者作弃权处理。8时10分准时开赛,比赛时间为80分钟。

  四、报名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下午止,联系人:县教育工会江新法,联系电话:81717065。

  五、比赛项目

  手竿池塘钓混合鱼

  六、竞赛办法

  参照中国钓鱼协会钓鱼比赛规则,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比赛规则(具体要求见附件)。

  七、参赛名额分配

  城关小学工会、坎门小学工会、陈屿小学工会、楚门镇小学工会、清港镇小学工会各3人;楚门中学工会、玉城中学工会、坎门中学工会、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工会、东方中学工会、环山小学工会、城关第一初级中学工会、坎门第一初级中学工会、陈屿中学工会、楚门镇第一初级中学工会、清港镇初级中学工会、实验学校工会各2人;其他学校工会各1人。

  八、录取名次

  按总重量设个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九、经费

  运动员的差旅费用回学校工会报销

  十、其它

  参赛选手的比赛钓具、鱼饵自带;

  参赛选手在本次参赛中的安全以及途中的安全均由参赛选手本人自行负责;

  有意作弊、毁窝或做出其它干扰他人比赛行为者,不服裁判员管理安排,与裁判员争吵、扰乱赛场秩序者,均取消其比赛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玉环县教育工会淡水手竿钓鱼比赛规则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玉环县教育工会淡水手竿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鲢鳙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2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深根据比赛场地实际情况。
(三)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五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七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八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 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
第十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一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运动员不得围观、防碍裁判员工作。
第五章 比赛
第十五条 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钓竿长不得超过6.3米,钓线长不得超过4.8米,鱼钩不超过2只(包括2只)。比赛时间为80分钟。
第十六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钓点必须在钓位的正前方。
第十七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主线。
第十八条 比赛不准用手抛投诱饵,投诱饵时只能用统一的投饵盒(与胶卷盒一样大小,钓鱼店有出售, 投饵盒自备),全场比赛只能投诱饵两次,一次只投一盒。投诱饵时间在裁判员发出比赛开始指令后一次,比赛进行50分钟时可续投一次。(比赛到50分钟时,裁判员会发出提示)每人只投一个窝。
第十九条 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所钓获计算。如果鱼不是钓上来的,而是钩在鱼身体的其它部位上来的,此鱼为无效鱼,不计成绩。
第二十一条 比赛设个人手竿总重量和总条数成绩。
第七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比赛成绩:运动员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八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在本次比赛中施行,解释权属玉环县教育工会。 

   

   

   

   

   

   

   

   

   

   

   

   

   

   

   

   

   

   

   

   

   

   

   

   

  主题词:教职工  钓鱼比赛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工会,县总工会。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3日印发                                                         

  (纸质印发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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