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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江镇机关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科室:

现将《干江镇机关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江镇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9

 

 

主题词:考核  制度  通知

  送:县委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干江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29印发

共印35

干江镇机关干部工作考核激励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机关日常管理,进一步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玉环县关于完善收入分配考核激励机制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考勤激励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中途离岗外出的,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二)设立月考勤奖500元,按月考核发放,当月出勤的领取考勤奖。纪委办、组织办每月统计一次出勤情况,次月2日在公示栏公布,校对期为2日。(临时工考勤奖为200元,考核要求同机关工作人员)

(三)机关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上下班实行早晚2次指纹签到,签到地点设在全程办。

1、上午签到时间在800前后20分钟内。迟于上班时间20分钟至60分钟的为迟到;迟于60分钟签到的按事假处理,不签到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至后30分钟,早于签到时间的为早退,下班时间30分钟后签到的,参照以下第2项执行。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考勤奖30元。

2、因公无法在规定时间签到的,应事先将《会议通知单》或《请假条》交党政办。特殊情况可先口头告知,但须在事后2日内补填《请假条》,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县管干部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四)机关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实行值班指纹签到,签到地点设在全程办。

1、工作日值班的,晚上20时至21时至少2人指纹签到;

2、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的,白天时间参照工作日考勤,晚上为20时至21时至少2人指纹签到;

3、每人每月至少签到1次。

(五)加强在岗位检查。由镇纪检办、组织办、党政办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岗。查岗时,发现工作人员中途无故离岗或去向不明的,按旷工处理;机关会议无故缺席的作旷工处理。

(六)机关人员因私、因病等无法上班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分级审批:

1、机关人员请假1日以内的(含1日)由分管领导批准;1-2日的(含2日)由副书记批准;3日以上的(含3日)由主要领导批准。

2、请病假3日以上,除按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需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

3、请事假的先以年休假相抵,超出天数按每天扣发考勤奖金50元计。

(七)机关人员休假一律以休假单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假时间原则安排在当年3-10月期间,休假可分两次安排;

2、工作人员休假,先由组织办审核,再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批准。

3、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当年请事假、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会议通知单》、《请假条》、《病假单》、《休假单》按前款有关规定交党政办,月底由组织办、纪检办汇总。

(九)旷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工以“半日”为单位计算处理,每旷工半日扣发当月奖金50元,并依此类推。

2、连续旷工15日以上(含15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含30日)的,正式在编人员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临时工予以辞退。

(十)如发生台风、火灾或拆违等应急工作需要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应对的,缺勤1次,按记2次处理。

(十一)严肃考勤纪律,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月考勤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考评实绩激励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评与各线在县对乡镇目标考核中的排名挂钩: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一名的,奖励15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二名的,奖励12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三名的,奖励10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四名(含)以下的,奖励900元。

(二)临时工年终考评与相关线在县对乡镇目标考核中的排名挂钩: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二名的,奖励8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三名的,奖励600元。

各线考核排名在二类乡镇排第四名(含)以下的,奖励500元。

(三)排名并列的取中间值。

(四)各线考核分数按职能办尽可能合并,确实不能合并的以及兼职人员按各线平均值计算;分管领导按分管办公室主任的平均值计算;主要领导以及退二线县管干部,按其他班子成员的平均值计算。

三、本制度由镇纪委办、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20105月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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