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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玉环县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有效预防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发生,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及《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租赁他人厂房、场所、设备的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对象及范围
玉环县辖区范围内租赁厂房、场所及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租赁企业)。
二、欠薪保证金的管理
(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组织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欠薪保证金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收付,并设立镇乡、街道欠薪保证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租赁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缴纳欠薪保证金的凭据,对新办的租赁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二)缴纳标准:按租赁企业租赁房屋租金30%的比例缴纳(计算的标准如低于3万元,则按3万元标准缴纳)。
(三)退还条件:租赁企业破产、歇业、迁移或注销三个月后,经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再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准的,欠薪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居民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业主。租赁企业在缴纳欠薪保证后连续两年被定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A级企业的,欠薪保证金及专项存款利息金额按其收取金额的一半予以退还;取消A级资格的,应按规定重新缴纳。
四、欠薪保证金的支付
(一)对已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如发生欠薪纠纷,经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调查核实后,先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确无力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提出意见,并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后,可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中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企业按原标准在一个月内补足。
(二)凡符合从欠薪保证金中先付工资的职工,应当出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租赁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在受理欠薪投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到企业调查职工出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数额。
(三)职工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故意提供虚假欠薪资料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骗取工资的职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租赁企业每月10日前应向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上报工资发放清单,租赁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应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应及时到企业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情况时,要及时向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经营者逃逸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妥善处理。
(二)租赁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租赁企业要向出租方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监管。出租方办理出租手续的同时,要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对租赁企业欠薪监管责任的承诺书。出租方有权查询租赁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督促承租企业缴纳欠薪保证金,如发现承租企业有转移财物等逃逸倾向的,立即上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欠薪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同时,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细节性问题要互通情况,商讨对策并妥善处理。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租赁企业,列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重点监管对象,经整改无效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欠薪保证金 实施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