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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县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根据相关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评估。

  第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核准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评估委员会认为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开展评估工作不向社会组织收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分级登记和管理的原则,县民政部门负责其本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开展和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决定评估结论的采用和撤销等。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本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注重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产生,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精通业务,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来自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应通过建立或委托独立的专门机构进行操作。条件不具备的,亦可由评估委员会直接委派工作小组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以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方式审核初评结论,会议须有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其审核结论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准。到会成员均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文件上一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简化程序,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其属性和特点,分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类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逐项加总,满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县民政部门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2、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社会组织申请评估,应按照所属类别,并依据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提交自评结果和评估申请书。

  3、资格审查和受理。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初评和审核。评估机构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问询访谈等形式收集评估对象的信息,依据标准评分,拟出结论意见。初评完成后,由评估委员会按类别对各评估对象的结论意见集中进行统一审核。

  5、公示。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确定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民政部门审定评估结果并发文予以确认。

  县民政部门在作出4A以上(含4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前,应当报省民政厅核准同意。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评估中被发现确有舞弊行为的,评估机构应即时终止评估;事后发现舞弊的,由民政部门撤销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原评估结论失效,社会组织可重新申请评估。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论确认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评估等级及其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得分在700分以上(本条款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的社会组织,按照其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

  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AAAAA(5A)级,得分在950以上。

  2、AAAA(4A)级,得分在900-949分之间。

  3、AAA(3A)级,得分在850-899分之间。

  4、AA(2A)级,得分在800-849分之间。

  5、A(1A)级,得分在700-799分之间。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可授予得分在700分以上的社会组织以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按照民政部统一式样制发。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将等级证书和牌匾置放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年检结论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评估等级。

  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换发或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论及等级是对社会组织能力与信誉状况的反映和确认,可作为民政部门实施监管和予以鼓励扶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被评为5A、4A、3A等级的社会组织,从获得等级年度起分别免予年度检查3年、2年、1年。

  第三十条  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县民政部门在组织对社会组织评奖、评优,或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时,依其获得等级的高低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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