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以上确定。鉴于2010年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月,为缩小城乡差距,经研究决定,将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月。新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