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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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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现将《玉环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玉环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县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浙江电大玉环学院、浙江江南理工专修学院和教育系统内各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完善管理网络,明确1名校级领导分管安全,落实1个科室或1位科室主任具体主抓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分层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六条  聘请学校安全工作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1次到校指导工作,活动有记录。

  第七条  学校班子每学期至少2次听取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经费,定期参加安全专项培训。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八条  每学期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规划,目标明确。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安全教育列入地方课程教学内容,纳入学校班会、团队活动课。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条  深入开展交通、消防、食品卫生、疾病防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抢、禁毒反邪等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传染病传播等公共卫生预防和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安全应对知识教育,加强自然灾害的避险逃生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门卫安全防范。学校按规定配足保安与安保器械,保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严格落实门卫值班管理,确保24小时在岗。门卫要认真查验校外来访人员的身份,严格做好出入登记,台帐记录完整清晰。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须经校领导或相关教师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学生中途请假离校时,凭校门出入的有效证明并登记后方可离校,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段学生离校须有监护人接送。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班主任要严格加强学生出勤管理,对学生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并留档备查(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请假需家长签字确认),对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学生,须家长电话确认并事后书面补假。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点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班主任或报告学校。

  第十四条  加强值日值班护校管理。每天安排学校领导、教师校园值日,做好校园内部及周边的安全巡逻。上下学高峰期,校门口要确保1名校领导和2名教师以及保安(500名学生以下规模的学校要确保1名校值日领导和1名保安)值岗护校。周末和节假日安排人员护校。值日值班记录完整。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段学生上下学时段的接送交接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完善家长协助值岗护校制度。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教师和保安夜间值班制度,加强夜巡逻。值班教师对住校学生加强晚点名和定时查铺管理,保安人员重点检查学生宿舍区和学校角落及重点部位,做好夜间值班和巡逻记录,要确保学生宿舍通道24小时畅通。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课间、课外活动、体育运动、集会、军训、实验实训等各类日常安全管理,预防和及时制止校内学生间一般伤害事件的发生。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安全监督岗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大型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春游秋游、夏令营、文艺演出、社会实践、实习、外出活动等大型活动都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明确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道路交通、溺水、拥挤踩踏等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辅导。落实专门科室或专人专(兼)职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日常教育和辅导,重点做好对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

  第二十条  加强校园监控报警管理。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逐步建立校园紧急报警系统并与公安110联网。落实专人,加强视频安防监控的管理与操作,严密监控校园及校门口重要区域的安全状况,每日做好监控查验记录。做好监控设备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变电房、实验室、炊事房、危险品贮藏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炊事房刀具和实验室危爆、有毒物品的使用与存放。禁止携带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加强食堂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非法使用,严禁无特种设备上岗证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五章  食品卫生

  第二十三条  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学校食堂、商店在食品加工、出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特别对实行托管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商店,学校须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食品配送工程和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学校主、副食品按规定配送和定点采购,采购点应符合定点采购的相关要求,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方可定点采购。规范食堂、商店的进货台帐,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自行采购需定点配送的食品原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商店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岗人员须具有效健康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实行“五常法”管理,食品按规定留样,食品安全卫生可追溯。校内商店严禁出售“三无食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职校医,其他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共卫生疾病防疫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制度,配套完善流行病监测、防控、应急等具体措施,对流行病防疫做到及时监测,严密防控,及时报送,加强应急防范处理。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油库、发电机房、变电房等重点部位有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重点加强学生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 严禁学生宿舍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学生宿舍使用明火。

  第三十一条  每月至少1次开展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限速限道行驶与限点停放制度,禁止校外非公务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上、下学等重点时段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学生进出校门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重点时段学校门口的交通疏导工作,在学校门口交通主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三十四条  学生接送车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持证上路,定期检测。严禁驾驶员无证及持不适格证件上岗,严禁未经许可的其他车辆用于学生接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接送车接送时间、人数、路线的管理,严格落实教师跟车制度,台帐记录清楚完整。严禁学生接送车超载接送、超速行驶。

第八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校内安全隐患,落实专人每周1次小排查,分管领导带队每月1次大排查。配合公安、综治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分析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每月将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十七条  配合家庭社区(村居)协防管理。寒暑期和节假日,告知家长加强安全监护,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在危险水域、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牌并加强安全巡逻。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内特殊人群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排查早恋学生、家庭矛盾父母离异学生、精神异常师生等特殊群体,重点关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的思想、心理及行为动态,做实做细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外聘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杜绝“有精神病史”的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周边特殊人群的排查工作。配合公安、综治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对校园周边流氓团伙、服刑矫正、精神异常及有暴力倾向等人员的排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联合当地乡镇(街道)与公安部门严防校园周边师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上级综治工作会议精神,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联合乡镇(街道)和综治维稳部门开展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园严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禁教师、学生参加未经上级批准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确保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  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学校落实专人负责校园局域网管理,严密监控局域网的信息与舆论,关注学校师生在其他网站上发表博文、发帖和跟帖,发现问题及时教育,维护校园网络的健康稳定。

第九章  安全预警

  第四十三条  完善各类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流程清楚,分工明确,操作性强。各类预案印发到学校科室干部及相关人员并组织学习,全面熟知操作流程。

  第四十四条  加强应急预案的操作演练。每学期组织开展1—2次安全应急演练,撰写演练小结,并认真反思,完善应急预防措施,对突发安全事件反应快速,预警及时,处置得当。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信息报送处理。校长(园长)担任学校(含下属学校)紧急信息报送联络员,分管副校长(园长)担任信息员。学校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须在30分钟内报送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严格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动态跟踪,不迟报漏报,不瞒报错报。如尚未完全掌握相关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随后跟踪书面报送事态发展、处置措施、社会舆情、原因分析和善后工作等详细情况。

第十章  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对下属完小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责,落实专人,强化教育,细化管理,指导日常安全工作并经常性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教育局将组织人员或联合当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督查,督查结果在全县校园安保工作例会上通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下达《安全督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跟踪督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集中考核与日常检查两种形式),纳入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并与校级领导考核、学校学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学校领导要及时介入、靠前指挥,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学校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司法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县建设规划局,团县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吴坚斌书记、杜惠玲副县长。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印发                                                         

                                    (纸质印发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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