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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教育系统校长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幼儿园:
为规范玉环县教育系统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校长经济责任,促进学校校长依法履行职责,现将《玉环县教育系统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玉环县教育系统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校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学校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党风行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长,是指县内各级公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浙江电大玉环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校长,公办幼儿园园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经济责任是指校长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学校校长任职期间、任期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并为本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形式。由县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对其全部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对近三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延伸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了解被审计学校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种收入的来源和具体项目,了解重要的支出项目和基建项目。
(二)检查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制度。
(三)全面了解被审计学校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重点检查: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代管款项管理与使用情况,代办经费有无结算,食堂小卖部的款项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具体项目开支情况,有无虚列公用经费支出,有无违规发放现金或实物。
4.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大宗物品有无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有无组织财务、总务及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有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
5.经费列支所附附件是否齐全,有无白条支付和超限额使用现金。
6.基建项目及支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及政府投资审计制度、教育局审计备案制度;基建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交付使用,有无组织财务、总务及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进行账务结转。
7.固定资产管理和增减变化情况,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账实相符。
8.应收应付款项及暂挂款情况,有无应列支和应计收入项目非正常挂账。
(四)学校遵守财经法纪和校长个人经济问题。
1.学校是否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2.学校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3.校长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4.校长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个人经济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学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一)被审计学校的基本情况(每学年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数、临时工人数、学生的班级人数、内设机构情况、校长任职的起讫时间等)和校长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学校近三年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三)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等资料。
(四)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等资料。
(五)学校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办法等资料。
(六)校长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资料。
(七)学校近三年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资料。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在实施审计前5天向被审计学校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学校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2.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需要依法给以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2.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5.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6.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出具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的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抄送被审计学校.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校长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学校30日后,及时到被审计学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玉环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玉教纪〔200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校长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纪委,县审计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印发
(纸质印发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