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关于印发玉环县工商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队、会:

      现将《玉环县工商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2.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3.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玉环县工商局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工商系统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工商食【2011】8号)和《关于开展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通知》(台工商食【20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按照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明确责任、规范秩序、着眼长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整治流通环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通过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相结合、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重点: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1.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区域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2.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同时,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针对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县局,由县局统一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查处。

  3.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措施,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4.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切实加大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的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县局报告,再由县局统一向质检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

  1.切实加强经营主体监管工作。要厘清底数,突出重点,采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结合责任区监管和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基本作业程序,建立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2.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监管。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强化食品添加剂市场巡查检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小食杂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切实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工作。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积极配合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切实增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特别是对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进行管理,层层把关,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社会监督机制

  1.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加大宣传,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长效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引导添加剂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加强自律。大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中大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户、农贸市场和副食品市场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参加学习培训,增强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自律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进度安排

  从现在起到2011年12月,在我县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下旬前)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同时,深入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引导社会科学、全面认识食品添加剂,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下旬—11月中旬)

  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排查、巡查和检验工作。各地根据排查掌握的存在较大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单位,开展经常性巡查、突击性检查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追溯违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与流向,严厉惩处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下旬—12月)

  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特别要重视研究探索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局长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流通食品监管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

  各相关科室要按职能分工落实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商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到岗,责任到人。经济检查大队在加强指导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的同时,组织查处大要案件。

  (二)强化督查活动。监察室要加大督查力度,适时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对于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信息管理和扩大正面宣传工作。各相关科室和工商所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局,再由县局统一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

  (四)按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各所要及时汇总上报专项整治的相关情况。要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上报上一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工作的简要情况、于每月5日前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2)、《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的内容和要求按月报送上月的相关统计数据,并于12月7日前上报《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2)、《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全年汇总数据及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县局联系人:包沧桑,联系电话(传真):87230340。

    


  附件1: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序号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主体类型

经营范围

注册号

营业执照核准日期

企业经营期限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注:1、表中“主体类型”从“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五项中选一项填录。

       2、此表为填录部门留存。


  附件2: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序号

主 体 类 型

数  量(户)

1

  内资企业

  其中:私营企业

2

港澳台投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

4

个体工商户

5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   计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备注: 1.请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相关统计数据。

   2.本表于12月8日上报时,报送本次专项整治的汇总数据。


  附件3: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

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经营者

  户

3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户

4

  查处无照经营

  户

5

  吊销营业执照

  户

6

  查扣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数量

  其中:查扣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公斤

7

  查扣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8

  查处流通环节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件(案件数)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9

  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

  加剂案件

  其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

  件(案件数)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件(案件数)

  万元(案值)

  万元(罚没金额)

1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万元(案值)

11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万元(罚没金额)

12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备注:1.请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相关统计数据。

2.本表于12月8日上报时,报送本次专项整治的汇总数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04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