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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继续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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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继续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统计基础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我县统计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县继续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一、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新《统计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通过一手抓统计执法检查,一手抓统计诚信单位创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营造全社会诚信统计、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这对于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好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促进玉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和条件
   
(一)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主要在全县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中开展。
   
(二)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近两年内没有因统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2.
设置统计人员,且统计人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
按照《玉环县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2),得分90分以上。
   
三、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8月):组织开展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范围,以及统计诚信单位的基本条件等,动员广大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企业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诚信单位的基本条件,在创建活动中切实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可以企业自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统计部门推荐(但需征得被推荐对象同意)。在程序上,企业应当向县级统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统计诚信单位的意愿;说明近两年来没有受到过统计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按照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标准的自评分,其中统计年报部分是对2010年年报的自评分,其他部分主要是对近一年来情况的自评分(见附件3)。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由县统计局结合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或专门组织力量,按照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研究确定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创建市级统计诚信单位的依照台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继续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台统
201123号)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阶段(9-10月):上报总结阶段。填写玉环县统计诚信单位推荐审批表、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标准各一式二份。经县统计局审核、公示后,总结、表彰县级统计诚信单位。

四、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对获得县统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将由县统计局发文通报,授予“玉环县统计诚信单位”牌匾;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对获得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四年内县级统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除外)。县级统计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重新核定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统计诚信单位称号,否则由县统计局发出摘牌通知书(见附件4),取消其统计诚信单位称号。对获得台州市统计诚信单位称号的表彰和管理按(台统
201123号)《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文件办法执行。
    
五、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县统计局成立玉环县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金富盛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赵展神、黄文智、君岳担任,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有征兼任。各统计诚信创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对照玉环县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诚信水平,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各乡镇统计中心要将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积极组织和动员辖区内单位参加评选。组织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向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收取费用。

 

附件:1.县统计诚信单位推荐审批表
          2.
市县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标准
          3.
县统计诚信单位申报资料参考目录
          4.
摘牌通知书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

 

 

 

 

 

 

 

 

主题词:统计诚信  创建  活动  通知

  送:台州市统计局,县府办、县法制办

玉环县统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2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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