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办发〔2011〕38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含社区内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局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与经营管理站合署办公。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三资”办,主要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农经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原乡镇、街道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县“三资”办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7、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0、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做好“三资”公开;
11、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12、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3、建立“三资”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监督“三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社员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社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社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社员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应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情况要在公开日中一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开。财务预决算必须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7天内及时结清。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乡镇、街道“三资”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差旅费、通讯费按规定报销。对党员、代表外出考察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乡镇、街道批准,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应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社长负责、分级(限额)审批制度。1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社长负责审批,或者由社长授权分管财务副社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分管财务副社长审核后再由社长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款项,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完善会议记录,由社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项目,须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完善书面决议,由社长审批。
具体审批过程中,若分管财务副社长与社长意见不一致时,需提交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内各村经济状况,因地制宜指导各村对本条款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越此规定权限。具体财务审批制度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2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规定报账日前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开设1个基本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得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的购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在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社员公布,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经济发展等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或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级建立健全集体“三资”台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三资”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月(年)末,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满3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社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县和乡镇、街道“三资”办反映。
第五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告。
第五十七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十八条 县农村审计机构应将“三资”的经营使用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九条 县和乡镇、街道“三资”办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六十条 县“三资”办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印发的《玉环县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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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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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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