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项目名称 |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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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台州海事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76 | |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监管科(如设),综合科 | ||||
| 接待时间 |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6.《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 ||||
| 材料明细 | 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单据; 2.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 受理条件 | 1.作业后;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记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报告相符。 | ||||
| 收费标准 |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其他的不收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