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省农信联社
科技服务等中心费用分摊扣除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1号)精神,省农信联社将将2010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市清算中心费用、省科技服务等中心费用分摊方案上已报我局,经审核,同意省农村信用联社2010年度科技服务等中心各项费用18140.82万元、市清算中心费用4391.03万元、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费1704.80万元,共计24236.65万元,按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业务量和收益大小分摊扣除。各市、县国税局应加强对当地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超过分摊扣除标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2010年度各农村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新一代
系统和科技服务费等中心费用分摊扣除明细表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