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县直属各单位,部分在玉垂直管理单位,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我县公务车辆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玉环县人民政府《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度台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玉环支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为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的定点保险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保范围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临时机构(包括工程指挥部等)(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保机构
本次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共有3家,分别是: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三、投保险种及优惠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其费率优惠由定点保险机构根据各投保车辆上三个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按规定据实浮动,优惠最高可达30%。
2、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陪险,为非必保险种。由各投保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决定以上险种是否参保或选保。如参保的,各家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此外,增值服务等由各定点保险机构按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兑现处理。
四、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五、车辆投保手续
投保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按实填写《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审批表》,自行与定点保险单位办理保险手续。投保费用应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定点保险,不得在定点保险单位以外的保险单位投保,也不得向定点保险单位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为确保车辆定点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将对定点保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及未履行协议条款的定点保险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县财政局或县招投标中心。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87250184;县招投标中心联系电话:87130809。
八、以上事项请各主管部门自行通知到下属单位。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基本
情况表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基本
情况表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基本
情况表
4、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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