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清港商会筹备组:
你们提交的《关于玉环县清港商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准予玉环县清港商会筹备成立。该会属联合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玉环县工商业联合会。
二、你们应在本区域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同领域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商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商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商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为推动清港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商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商会的会费标准、印章、会员证、徽记、银行帐号,应报我局备案;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参加年检;凡开展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涉外活动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提前七天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登记管理机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团 成立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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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质监局,清港镇人民政府,县工商联,中国银行玉环清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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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
